《福建省实施<实验动物管理条例>的办法》
时间:2019-06-10 来源: 浏览:134 作者:

《福建省实施<实验动物管理条例>的办法》

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3

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〈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〉和〈福建省实施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的办法〉的决定》已经20187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省长 唐登杰

  201883

《福建省实施<实验动物管理条例>的办法》

法律修订

19901018日闽政〔199046号发布,根据20188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〈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〉和〈福建省实施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的办法〉的决定》进行修订

正文

第一条

为了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,由国家科委发布的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,加强全省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,保证实验动物质量,使实验研究、检测结果和安全试验正确可靠,现根据国家条例,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

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动物,是指经人工饲育,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,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,用于科学研究、教学、生产、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。

第三条

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一切实验动物研究、保种、繁育、供应、应用、管理和监督,以及与实验动物相关的生产、供应笼器具、饲料、垫料、设备等支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(以下简称各实验动物工作机构)。

第四条

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省科委)主管本省实验动物工作,负责组织、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和颁发本省实验动物合格证

第五条

用于实验动物的建筑设施应当合理布局,其空间组合、内外环境条件、设备设施、日常管理等,均须符合所需的科学要求,逐步做到标准化、系列化。

第六条

一切用于实验动物的饲育器具、设备、实验动物的饮水和饲料的配制、成形、包装、运送、灭菌与保存,应符合各类、各系、各级实验动物所需要的标准,确保卫生和营养要求。

第七条

实验动物的保种、繁育方法必须符合各类、各系、各级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学、遗传学国家规定的标准,并持有微生物学、遗传学监测控制报告和繁育记录。

第八条

实验动物的引入和输出,除必须符合国家动植物检疫规定外,还须持有必要的符合实验动物的特定需要与技术要求的证明和记录。

第九条

发现实验动物患病和死亡,应及时查明原因,妥善处理,并记录在案。发现实验动物患有传染病时,必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科委,同时通报畜牧部门和当地动物检疫、卫生防疫单位及有关实验动物饲养单位。对患病动物笼具、房舍应严密封锁,对患病动物严格隔离,并采取有效措施,扑灭疫情,防止蔓延。邻近的实验动物饲养和研究机构要采取紧急防疫措施,防止疫病传入。

第十条

严禁使用遗传背景不清的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和质量检定工作。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,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。否则科研项目不予立项,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检定或安全评价结果无效,研究结果不予承认,所生产的制品不得使用。

第十一条

各实验动物工作机构应对机构内部的总体管理、经费使用、人才培养、繁育规划、统计核算、工作方式、操作规程、监控分析、设备维修等方面,建立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,每年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总结。

第十二条

各实验动物工作机构,应向省科委申请并领取单项或多项实验动物合格证

第十三条

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应配备适当比例的高级、中级、初级的科技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饲养人员。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工作人员,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。对患有传染性疾病、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,应当及时调换工作。

第十四条

对取得较大成绩的从事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和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,应给予表彰或奖励。

第十五条

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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